如何選擇合適的股權激勵方式
筆者最近接觸一項關于股權激勵的業(yè)務,通過理解客戶對希望達到的激勵效果以及對股權激勵方式選擇的思考,筆者認為,選擇合適的股權激勵方式對激勵效果的實現(xiàn)非常重要,同時激勵方式是否符合現(xiàn)行法律框架也是選擇時重點考量因素。本文擬以筆者在辦理這項業(yè)務時對股權激勵方式選擇的思考、方案的設計來看如何選擇并確定合適的股權激勵方式。
客戶關于股權激勵想法的描述:
客戶正致力于推廣保真產品直銷電商平臺線上代理及區(qū)域線下產品的經(jīng)銷。為了吸引合作方、迅速達到推廣效果,客戶同意給予前幾名與其簽署電商平臺合作協(xié)議的合作方客戶控股的項目公司(項目公司性質為有限公司)的期權激勵。經(jīng)筆者詳細詢問,得出客戶關于擬授予的期權的真實想法是:第一,授予的期權激勵是免費的;第二,在項目公司上市之前,被授予的合作方僅享有項目公司的分紅權,待客戶啟動上市工作后,符合條件的合作方可以轉為目標公司的實名股東;第三,在授予期權轉為實際股權時,合作方無須再掏錢購買。
通過與客戶的交流,筆者初步認為可以實現(xiàn)本次股權激勵的方式可能包括期權、虛擬股權及股東權利受限的股權授予,以下逐一進行分析:
一、期權與股票期權
(一)期權
期權是客戶的最初表述。按照百度百科的定義,期權是一種能在未來特定時間以特定價格買進或賣出一定數(shù)量的特定資產的權利。由此可見,期權購買對象非常廣泛,筆者理解只要不是法律上禁止的物品,如軍1火、毒品、象牙,或者沒有特定限制的物品,如煙草等專賣物品,都可以作為期權的購買對象,當然《公司法》規(guī)定的股權、股票則更不例外了。
。ǘ┕善逼跈
由于本文討論的是股權激勵方式,中國現(xiàn)行法律與股權激勵及期權相關的概念是股票期權。為了更好地理解中國目前現(xiàn)行關于股票期權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筆者進行了簡單梳理,具體如下:
1、現(xiàn)行《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是沒有"股票期權"的概念和相關規(guī)定;
2、證監(jiān)會2005年12月31日發(fā)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九條對"期權"的定義是"本辦法所稱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shù)量股份的權利。"同時,該辦法第二十條對期權做了權利限制的規(guī)定:"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期權不得轉讓、用于擔;騼斶債務。
通過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股票期權有點類似于民法上的期待權,是指一種將來有取得與實現(xiàn)可能性的權利。由于上述法律規(guī)定股票期權僅鎖定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之上,因此目前股票期權的授予主體只能是上市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關于股權激勵的法律定義是不能引用上市公司的法律定義的。
雖然客戶表述其股權激勵的方式為期權,但結合上述關于股票期權的梳理,筆者認為:一則客戶擬授予股權的項目公司的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并非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期權授予的主體資格條件和規(guī)定;二則客戶的目的在于現(xiàn)在就免費給予合作方一定金額的股權,并非是在將來采取向合作方增資擴股或者轉讓客戶持有的存量股權的方式授予合作方獲得項目公司股權的權利,因此,股票期權的方式并不適合客戶的本次股權激勵。尤其客戶想通過給予合作方的是一種現(xiàn)在可以享受股權的一定的現(xiàn)實利益,來實現(xiàn)其激勵合作方迅速與其合作的目的決定了期權的方式不合適。
二、虛擬股權
由于客戶考慮的最重要的是給予符合條件的合作方一定的現(xiàn)實利益,即項目公司的利潤分配權利,但為了避免在當前階段就增加項目公司的實名股東,因此,筆者在考慮股權激勵方式的時候,曾經(jīng)想過虛擬股權。
(一)虛擬股權的概念
筆者通過查詢,虛擬股權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予以規(guī)定,實務屆約定俗成的概念是指"……公司將其稅后可分配利潤總額的一定比例,授予對公司具有重要貢獻的核心高管和骨干職員。"筆者理解,雖然虛擬股權名稱中有"股權",但從《公司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的股東所享有的股權內容來看,虛擬股權并不是《公司法》意義上的股權,僅是公司的現(xiàn)有股東(主要是控股股東)為了激勵員工,將其從公司分配的稅后利潤讓渡一部分給被激勵的對象。從本質上來講,只要授予方和被授予方就虛擬股權的授予達成一致,被授予方享有的所謂"利潤分配請求權"的標的實質是授予方贈予的其從公司所獲得的利潤,并非是直接享有對公司的稅后利潤分配請求權。原因就是只有工商登記的實名股東,或者是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獲得了公司過半數(shù)股東認可的隱名股東才享有前述《公司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公司稅后利潤分配請求權。
由此可見,虛擬股權激勵是一種利潤轉讓方式,即授予虛擬股權的授予方委托公司將其應分配的一部分稅后利潤直接支付給被授予方。虛擬股權更符合傳統(tǒng)民法中贈與的概念。
。ǘ┻x擇虛擬股權是否符合客戶激勵目的的分析
從客戶的激勵目的來看,未來啟動上市工作后,客戶希望在滿足一定條件的前提下將合作方僅享有利潤分配權的股權轉讓給合作方,并非是一直只想給予利潤分紅的權利。從實質上來講,客戶希望給予的是在一定時間之內權利受到一定限制的股權,而并非利潤的讓與。因此,筆者得出的結論是虛擬股權并不適合客戶本次擬實施的股權激勵。
三、權利受限的股權授予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歸納出來客戶的真實想法是:第一,股權要授予,但不希望增加合作方作為目標公司的實名股東;第二,在合作方符合一定條件轉為實名股東之前,合作方方只享有利潤分配權。
筆者認為股權激勵說白了其本質應當是一種交易,一種權利義務的交換,相信沒有任何一個老板會愿意將自己的股權隨意地、毫無價值地送給與他人,凡是給與他人股權的,都是有一定目的的,都是有所求的,都是一種交易的結果,一種權利義務平衡的選擇,因此,只要法律有相應的授權性規(guī)定或者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股權激勵是可以進行設計的。
因此,基于客戶的真實想法,筆者設計的本次股權授予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ㄒ唬﹥H享有分紅權的股權代持
由客戶與合作方簽署《股權激勵協(xié)議》,約定符合條件的合作方在目標公司上市工作啟動前享有激勵股權的利潤分配權,但該激勵股權由客戶代持,而且合作方不享有《公司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重大決策(表決)權及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筆者認為,股權代持可以實現(xiàn)既不增加目標公司現(xiàn)有股東,但也可以通過給予分紅作為合作的激勵方式,而且由于目標公司的性質是有限責任公司,這樣的設計是《公司法》作為合法法源基礎的。
1、關于股權代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fā)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前款規(guī)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fā)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實際出資人未經(jīng)公司其他股東半數(shù)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見,只要股權代持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效力性的強制性規(guī)定,名義股東主張其為股權持有人是有法律依據(jù)的。
由于《公司法》司法解釋規(guī)定隱名股東需得到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方才能登記為公司股東,從保護合作方利益的角度,將股權代持獲得現(xiàn)有目標公司股東同意設置為《股權激勵協(xié)議》的生效條件是比較合適的;但考慮到客戶對合作方是否能轉為實名股東設置了一定時間和條件限制,為避免在合作方轉實之前與客戶發(fā)生爭議要求確認股東身份,筆者沒有將其設置為《股權激勵協(xié)議》生效的條件,而是設置為合作方符合條件之后客戶負有促成目標公司股東會通過確認股權代持及增加實名股東的義務。
2、關于股東表決權限制
《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形式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除外",筆者認為,該條規(guī)定實質授予了股東特殊情況下可以放棄其按照股權比例形式表決權的權利。
《公司法》沒有規(guī)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對股東的表決權做出限制,但是依據(jù)筆者的理解,由于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眾公司也是股份公司的一種形式,針對公眾股東《公司法》是不可能做出這樣的限制,但是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質與有限責任公司非常接近,在不違背股東的意志的情況下限制其表決權也應當是可以的。因此,目標公司即使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只要目標公司未上市,合作方就算轉為了實名股東,客戶仍然還是可以對其表決權進行限制,但前提是雙方必須達成一致。
。ǘ┐止蓹嗟钠渌蓶|權利限制的考慮
除了《公司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利潤分配請求權、表決權及選擇管理者的權利之外,《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了新增出資優(yōu)先認購權、第一百八十六條規(guī)定了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筆者認為,由于客戶本次股權激勵的主要目的是在于激勵合作方與客戶達成長期合作關系,共謀發(fā)展。如果合作方看好目標公司的發(fā)展前景,愿意后續(xù)追加投資,謀求與公司共同成長和發(fā)展,對客戶而言也是有益的。從激勵本身希望實現(xiàn)的目的來看,不應當限制隱名股東的新增出資優(yōu)先認購權。股份公司沒有新股優(yōu)先認購權的規(guī)定,但筆者認為,在股份公司未上市之前,基于其仍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質,只要股東之間達成一致,也可以約定新股優(yōu)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從權利性質來看,也是一種物質利益的請求權,分配之前要扣除各種法定、約定的債務,類似與公司在特殊狀況下的利潤分配請求權,筆者認為也沒有必要對其進行限制。
綜上所述,本次客戶授予符合條件的合作方予一定比例的股權,雖然并非同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或者實務中常用的給予公司員工(高管、核心技術人員等)一定的包括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虛擬股權在內的股權激勵方式,但從客戶本身希望實現(xiàn)的目的來講,也都是和前述股權激勵方式能夠實現(xiàn)的目的一致的。綜合考慮客戶目的和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對股權予以一定的合理限制,包括代持、限制表決權等,可以符合客戶目前作為控股股東擬達到的激勵、控制公司決策、不增加實名股東的目的。雖然合作方的股權收到了限制,但也給予了合作方享有公司成長過程中的利益的期待,現(xiàn)實利益和期待利益并存,加之《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授予了有限責任公司對股東權利可以自行做出約定的靈活,使得權利受限股權授予的方式更適合本次客戶實施股權激勵的目的。
【如何選擇合適的股權激勵方式】相關文章:
九種股權激勵方式08-21
家庭如何選擇合適的花卉08-21
如何選擇最合適自己的offer10-20
媽媽如何幫寶寶選擇合適的玩具08-06
該如何選擇適合的健身方式09-22
該如何為寶寶選擇合適的褲子10-21
關于如何避免股權激勵變福利的問題08-14
股權激勵如何才能保證長期收益10-12
股權激勵如何才能保證長期收益【熱】08-16